当前时间:
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: 首页 > 政策法规 > 地方法规

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

作者: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日期:2022-11-14 点击量:862

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

来源:广东省财政厅 发布时间:2022-11-14 01:32:30 

粤财采购函〔2022〕133号


省直各单位,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,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,各代理机构,各供应商,各评审专家:

为落实“疫情要防住、经济要稳住、发展要安全”的要求,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,现就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疫情防控期间,对适用电子卖场执行采购的项目,各级采购人应当尽量通过电子卖场开展采购,减少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人员聚集。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合理确定开标、评标时间,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者无法按规定时间进行的采购活动,可酌情暂停或者延期,并按规定发布信息、通知相关当事人。

二、对确有必要开展的项目采购活动,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,按照本地区有关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,加强对政府采购开标、评标现场的管理,合理引导人员,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、消毒、体温检测、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。

三、供应商应优先通过系统远程参与开评标和谈判、磋商等环节,确需进入开评标场地的,应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。

四、疫情防控期间,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时,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,可优先按属地原则抽取,减少人员跨市流动。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时,应严格遵守所在地区和评审地区疫情防控相关要求,关注自身健康码情况,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时,需及时通过系统请假。因临时封控、管控导致的缺席、迟到等情形不予扣分。

五、采购单位采购防疫相关货物、服务和工程,属于紧急采购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八十五条和《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》(粤财采购〔2020〕3号),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。采购单位应建立紧急采购内部审批机制,对紧急采购的依据和必要性严格进行把关,不得随意滥用。

六、疫情防控期间,省财政厅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,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投诉的,投诉供应商应当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94号令)有关规定,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投诉书,并提供联系人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。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召开投诉处理审查会议时,省财政厅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,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。

七、后续如发生类似强化疫情防控情况,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按照本通知执行,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。

 

 

 

广东省财政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11月12日